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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强制性配储新政:储能不合格者减2倍并网容量,电量不得收购!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3-04-27
核心提示: 河南出台强制性配储新政:储能不合格者减2倍并网容量,电量不得收购!
4月25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快我省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于4月28日截至。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将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储能融合发展,河南省2025年,将力争实现新能源配套的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4GW以上。

2021年以后进入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严格配置储能,储能不能晚于新能源投运,未投运储能,电网不得调度及收购其电力电量。同一区域内,储能配比高的优先调度,容量相同的情况下,储能时长长的优先调度。

未按承诺履行新型储能建设责任的,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其并网容量。

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100MWh的独立储能电站,新能源配建的100MWh以上的储能电站,满足一定条件,可转为独立储能电站。

鼓励新能源企业“先租后建”,满足新能源配储要求。长时(储能时长超过2小时)的储能项目,可按比例折算到2小时系统功率,租赁给新能源企业。

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进入电力现货前,独立储能放电,视作发电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中长期市场,签订顶峰时段市场合约;用电时,作为电力用户享受低谷时段用电电价。充电不承担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调峰辅助服务方面,独立储能电站提供调峰服务,按照火电机组第一档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价格有限出清,上限0.3元/kWh。

独立储能享用优先调度制,每年完全调用次数350次。

建立储能容量租赁共享制度,租赁参考价200元/kWh·年,鼓励储能与新能源企业签订10年以上合同。

另外,对建成投运的独立储能电站,按放电量,省财政还将提供0.3元/kWh的补贴,补贴期2年。对规模在1000kWh以上的用户侧储能,投运后,省财政按200元/kWh标准给与一次性补贴。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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