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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作为用电主体,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3-12-12
核心提示: 12月7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回复来信关于用电低谷期储能与基本电费的关系,来信提到,国家一直在鼓励用电的避峰就谷,如
 12月7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回复来信“关于用电低谷期储能与基本电费的关系”,来信提到,国家一直在鼓励用电的避峰就谷,如果在低谷期采用了储能(储电)装置,势必会造成低谷期最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在电费结算时,是否可以不增加此种情况影响的基本电费。



对此,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表示,国家和我省积极支持储能建设和发展。储能兼具发电和用电功能,对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当储能作为用电主体时,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我们也会积极沟通政府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储能发展,你也可将有关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据悉,12月河南省代理购电价格,单一制下工商业用电尖峰-低谷价差为0.972593元/kWh,高峰-低谷价差为0.805084元/kWh;两部制下工商业用电尖峰-低谷价差为0.931398元/kWh,高峰-低谷价差为0.770984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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