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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独立新型储能最高按照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3-12-13
核心提示: 12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
12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

细则明确: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次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当期末批(台)次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照2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2.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日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日前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3.第三阶段。按照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2倍(2*α+2*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三)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退出商业运营当月起至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当月末止,按照第一阶段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四)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确认进入(或退出)商业运营的次月完成辅助服务费用清算。

细则明确: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国网华中、西南分部,湖北、江西、重庆、西藏电网公司,湖北、江西、重庆、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独立新型储能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文件精神,规范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华中能源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于《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之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首次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请有关电网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条重新核算并清算上述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及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费和辅助服务费用,新增辅助服务费用于本通知发布之日次月纳入各省(区、市)“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来源。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3年12月6日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为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3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第4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5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可分批次提交。

(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备案。

(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6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后,相关并网主体将有关试验报告报送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并按附件1格式出具并网运行意见书。

第7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公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有关工作制度或业务指导书,明确办理并网调试业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等。

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第8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 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 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第9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第10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第11电网企业负责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并按月随同两个细则报送华中能源监管局(附件2和附件3)。

第四章进入商业运营程序

第12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后,按照附件4和附件5格式以正式文件将进入商业运营情况报送相关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经华中能源监管局认定,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第13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次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火电、水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第14电网企业收到并网主体报送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并确认相关内容及材料完整,确定发电企业进入商业运营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参照附件6格式,以书面、技术支持系统或平台推送等方式告知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发电机组在依法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后,方可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并可作为有偿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五章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15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首次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退出商业运营机组仍然并网发电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视为调试运行期。

第16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其中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按需调用,或参照优先发电机组,通过报量不报价形式确定电量。

第17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和独立新型储能已参与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市)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和独立新型储能未参与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或者同类型机组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价格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市)同类型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结算均价进行结算。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或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价格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8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19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当期末批(台)次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照2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2.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日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日前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3.第三阶段。按照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2倍(2*α+2*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三)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退出商业运营当月起至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当月末止,按照第一阶段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四)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确认进入(或退出)商业运营的次月完成辅助服务费用清算。

第六章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20除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外,发电机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自动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不得安排其并网发电。

第21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第22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大坝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逾期时刻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降级满1年次日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第二次注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1年次日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

第23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自退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并报华中能源监管局。

第24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原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25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华中能源监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26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对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保持一致。《关于改建发电机组调试上网电量计算及结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2〕298号)、《关于配合做好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函〔2013〕29号)、《关于<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3〕329号)、《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15〕61号)及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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