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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明确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可认定不改变土地性质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9-09-27
核心提示: 8省明确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可认定不改变土地性质
 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提出: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截止目前,至少已经有8个省份出台了本省的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河北省。

1、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12月,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

1、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2、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4、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nmg.gov.cn/art/2017/12/4/art_1566_173356.html

2、天津市

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低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

3、山东省

2018年7月25日,山东省国土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4号),文件提出

(二)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等。对于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光伏方阵布设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项目单位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sddlr.gov.cn/root20/gkml/201806/t20180621_1368172.html

4、浙江省

2018年5月,浙江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

允许使用条件较差的一般农用地,主要包括常年弃耕且土地等级较低的耕地和新开垦水土条件较差的坡耕地等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占用小于10万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设不属于复合光伏电站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破坏地面和耕作层,否则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

5、广西自治区

2018年6月,广西能源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

1、农光或林光互补项目。鼓励在既有农林业设施、或养殖大棚上敷设光伏组件,在大棚下面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

2、渔光互补项目。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设或者通过改造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gxdrc.gov.cn/sites_34015/nyfz/wjgg/201806/t20180629_765254.html

6、宁夏自治区

2018年2月27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国土厅关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118号),文件提出:

(二)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对农用地进行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复合项目。地面光伏复合项目电池板组件最低沿须高于地面1.5米。

文件原文链接:http://fzggw.nx.gov.cn/info/1013/17740.htm

7、西藏自治区

2018年4月4日,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国土厅关联合发布《西藏纸质去光伏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暂行)的通知》(藏能源(发展)〔2018〕43号),文件提出:

支架高度应根据地表植被的生长成熟高度和光伏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牧光互补项目太阳能板底端不低于1.5米;农光互补项目太阳能板底端不低于2.1米;林光互补项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所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以上,且不得影响树木生长;渔光互补项目只能在水面上建设,组件底端不低于水面0.6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非达标支架不得超过全部支架总量的10%

8、河北省

2018年4月4日,河北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标准: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在水面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在满足光伏发电规程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各地自行制定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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