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的通知
各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能源局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见附件),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经信部门需在10月18日前将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一式十份)和推荐文件报送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二)市经信局将于10月22日前把经各区经信部门初审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转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我省推荐企业和项目。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彭源 电话:8531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