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独立储能可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4-07-22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了《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本规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规则表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其中指出,独立新型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也可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当独立新型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规则还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技术要求。
3、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10兆瓦及以上、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2小时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
此外,鼓励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电力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条件具备时,逐步引入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华中区域省间中长期市场。市场 化购电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华中省间中 长期交易,并应与其参与省内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有关电力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4年7月9日
规则表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其中指出,独立新型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也可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当独立新型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规则还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技术要求。
3、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10兆瓦及以上、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2小时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
此外,鼓励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电力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条件具备时,逐步引入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华中区域省间中长期市场。市场 化购电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华中省间中 长期交易,并应与其参与省内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有关电力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