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储能电池大厂破产重整!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4-09-29
核心提示:
又一储能电池大厂破产重整!
公告显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对桑顿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桑顿新能源管理人,债权人应于10月28日前向桑顿新能源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开消息显示,桑顿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日,公司注册资本:322830.9071万元,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材料、充电站、充电桩、充电器、电子产品锂离子电池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非道路交通电动车)等主营产品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财报显示,桑顿新能源目前虽然处于亏损状态,但是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桑顿新能源总资产为65.74亿元,净资产为27.82亿元,负债为37.93亿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62亿元,净利润为亏损5.24亿元。
据了解,桑顿新能源的债务申请人最初为锂电材料头部企业贝特瑞(835185)。贝特瑞以桑顿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要求进行破产审查。
在就该申请开展的听证过程中,桑顿新能源与另一债权人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海泰贸易”)对破产清算明确提出异议均认为桑顿新能源具有重整价值,应当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具体来看,桑顿新能源申诉意见共有两点:第一,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只是暂时丧失流动性,可通过重整或预重整的方式纾困化债。第二,桑顿公司具备重整价值,通过重整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法院最终裁定,受理海泰贸易对桑顿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认为,桑顿新能源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桑顿公司所处锂电池生产领域运营管理成熟、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有望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且被申请人也迫切希望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因此桑顿公司具备重整价值,有重整可能,符合破产重整条件。
桑顿新能源进入破产重整,是锂电行业马太效应持续下,中后部企业处于淘汰赛环境中的缩影。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统计,2024年上半年纯电动乘用车市场共计33家动力电池企业实现配套,配套量前三名企业分别为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集中度占比79.0%。剩余的企业分享余下约两成的市场空间。
公开消息显示,桑顿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日,公司注册资本:322830.9071万元,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材料、充电站、充电桩、充电器、电子产品锂离子电池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非道路交通电动车)等主营产品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财报显示,桑顿新能源目前虽然处于亏损状态,但是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桑顿新能源总资产为65.74亿元,净资产为27.82亿元,负债为37.93亿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62亿元,净利润为亏损5.24亿元。
据了解,桑顿新能源的债务申请人最初为锂电材料头部企业贝特瑞(835185)。贝特瑞以桑顿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要求进行破产审查。
在就该申请开展的听证过程中,桑顿新能源与另一债权人余姚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海泰贸易”)对破产清算明确提出异议均认为桑顿新能源具有重整价值,应当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具体来看,桑顿新能源申诉意见共有两点:第一,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只是暂时丧失流动性,可通过重整或预重整的方式纾困化债。第二,桑顿公司具备重整价值,通过重整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法院最终裁定,受理海泰贸易对桑顿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认为,桑顿新能源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桑顿公司所处锂电池生产领域运营管理成熟、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有望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且被申请人也迫切希望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因此桑顿公司具备重整价值,有重整可能,符合破产重整条件。
桑顿新能源进入破产重整,是锂电行业马太效应持续下,中后部企业处于淘汰赛环境中的缩影。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统计,2024年上半年纯电动乘用车市场共计33家动力电池企业实现配套,配套量前三名企业分别为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集中度占比79.0%。剩余的企业分享余下约两成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