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并网电压适应性的规范间差异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1-10-18
核心提示:
光伏并网电压适应性的规范间差异
电力设备的技术标准,通常会有制造方和使用方两个体系。有时候我也会想,不同体系的技术标准是否有各自的立场特色。这两天恰好关注光伏并网的电压适应性问题,看到了两个标准,确实稍有差异。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2019),规定A类逆变器在0.9p.u.至1.1p.u.之间应能正常运行,B类逆变器宜与A类光伏逆变器的要求相同。《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2012),规定正常运行范围为,0.85p.u.至1.1p.u.之间。
两个标准中运行电压范围的低限数值不同,《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的要求低限更低一些,范围更大一些。这种正常运行电压的范围对于制造方而言意味着制造成本,而对于运行方而言则意味着电网可靠性。电网方更希望在电网处于低电压期间,光伏发电系统不要脱网,也就是我们通常听到的低电压穿越能力。这种差别,或许就是立场的特色。纯粹的妄自猜测啊,各位不要当真。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2019),规定A类逆变器在0.9p.u.至1.1p.u.之间应能正常运行,B类逆变器宜与A类光伏逆变器的要求相同。《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2012),规定正常运行范围为,0.85p.u.至1.1p.u.之间。
两个标准中运行电压范围的低限数值不同,《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的要求低限更低一些,范围更大一些。这种正常运行电压的范围对于制造方而言意味着制造成本,而对于运行方而言则意味着电网可靠性。电网方更希望在电网处于低电压期间,光伏发电系统不要脱网,也就是我们通常听到的低电压穿越能力。这种差别,或许就是立场的特色。纯粹的妄自猜测啊,各位不要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