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一企、集中开发!主推省内火电企业及央企!湖南开展整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 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
型电力系统,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进一批整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高效整合县域资源,结合多能互补协同发展,实现各类电源出力特性互补,充分发挥规模化开发优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按照“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的指导原则,为加快推进新能源开发建设,以“保供应、促转型、推试点、抓建设”为抓手,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一批整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采取“一县一企,集中开发”模式,统筹开发全县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资源。
二、试点条件
1、政府支持。试点县(市、区)政府具有较强开发意愿,能有效整合开发资源,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协助投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开发,为整县光伏建设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2、试点企业。从全省能源发展大局出发,统筹电力保供贡献与资源配置的关系,适应多能互补一体化推进和省内火电企业转型发展需要,此次试点企业范围主要为省内火电投资企业,适当放宽到部分中央在湘信誉较好、业绩较优的新能源投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试点企业双向协商达成一致后最终确定投资主体。
3、资源条件。试点县(市、区)应具备较丰富的太阳能资源,项目用地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涉及生态红线,节约集约用地。
4、储能配置。所有开发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能源[2021]786 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电站或购买储能服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大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切实为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工作指导,做好重大问题协调和上报,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强化项目管理。投资企业要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电网消纳接入条件对项目经济性的影响,自主决策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及项目备案,同时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按月调度项目进度等信息,并及时报送我委。试点企业单个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 1 万千瓦,允许非试点企业和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3、优化并网服务。电网企业要主动适应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加快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并网消纳能力。加强配套接网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网架结构,简化接网流程及办理手续,按照“能并尽并”的原则,保障项目及时并网。加强科学调度,实现新能源发电项目多发满发。县级政府要加强与电网企业沟通,协调项目接入相关事项。项目送出工程仍按原规定报我委核准。
四、工作要求
1、申报时间。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协调申报试点县(市、区)与相关投资企业沟通对接,签订开发合作协议(协议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进度安排、首个项目开工时间、并网时间等内容),并于 12 月 1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试点县名单、投资企业、合作协议、初步方案等)报送我委,
2、申报数量。各市(州)应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合理申报,资源富集区域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资源一般区域申报数量 1-2个,我委将统筹评估后公布试点县(市、区)名单。
3、统筹国家试点。已纳入国家试点的 12 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县,如县(市、区)政府和原开发企业按要求达成合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可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含地面分布式和集中式在内的全部光伏项目,一并纳入试点范围。
4、监督评估。我委将定期对试点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于未如期完成建设目标、未履行承诺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试点县和投资企业,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