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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发展要破除三大困扰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7-03-15
核心提示: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指出,2020年,我国太阳能发电规模达到110GW以上。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指出,2020年,我国太阳能发电规模达到110GW以上。截至2016年底,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77.42GW,位居全球第一。虽然光伏行业发展快速,但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行业还存在一些障碍。据了解,他今年提交的关于光伏的提案占据很大比例。对于光伏,南存辉道出了三大困扰。

地方政策与政策有待一致

“光伏行业的地方政策与政策不符,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南存辉告诉记者,低保障发电小时不落实,不仅导致企业亏损,严重损害了社会各界对新能源事业发展的信心和积极性,还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这份提案涉及的相关数据显示,发改委、能源局下发文件核定了光伏发电重点地区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在1300-1500小时之间。但是,目前只有河北、新疆、宁夏等省区出台了保障性收购小时数,河北低小时数为1400小时,宁夏为900小时,新疆为500小时,甘肃为400小时。只有河北省达到了的要求,其余三省区都没有达到,而且与《通知》要求的额度相差甚远。

据能源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西北五省(区)光伏电站利用小时数1151小时,弃光电量70.42亿千瓦时,弃光率19.81%。其中,新疆、甘肃弃光率达32.23%、30.45%。

他并不讳言,西部地区“弃光限电”现象严重,制约我国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南存辉建议:发改委、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加快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必须优先、全额收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地方政府承担消纳配额的义务,制定考核体系与奖惩制度,并通过经济处罚等相关措施,保障配额制实施到位;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合理的调峰补偿机制,通过省际间互济、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等措施,统筹安排发电计划,优先保障新能源上网。

合理界定农光互补用地性质

另外,南存辉将“农光互补项目用地性质”视为第二大困扰。农光互补项目用地均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将大幅增加用地成本,导致此类项目无法盈利,这与光伏电站的发展趋势及鼓励支持清洁能源政策不相符合。

这份提案显示,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规定,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然而,中东部省份基本无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均属于农用地。

南存辉表示,国土资源部去年11月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明确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但还未明确农、渔、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使用的土地性质,各地市、县国土局因缺少执行依据,不愿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农光、林光互补项目的开展带来很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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