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就”第三方投资园区屋顶光伏须接入公共电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答复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1-12-09
核心提示:
国家能源局就”第三方投资园区屋顶光伏须接入公共电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答复
近日,有业内人士在国家能源局互动平台上询问“关于第三方投资园区屋顶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事宜”,对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表示,建议按照《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以下为具体问题及能源局的答复:
问: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整县光伏开发,项目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我公司作为发电企业,与园区内屋顶业主已签订屋顶租用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取得项目备案证,我公司作为第三投资企业拟投资建设该屋顶光伏。
当前项目接入无法落实,当地电网要求“整村开发以及第三方开发的工业园区项目须接入公共电网”,即光伏发电不能直接向屋顶业主供电,无法实现“自发自用”。电网要求必须是屋顶业主自己投资建设的屋顶光伏,才能“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当前,园区各生产制造企业拥有大面积屋顶资源,但自行投资“电力”项目,一是不专业,二是无现金流,各企业更愿意与第三方发电企业合作,以降电价作为合作方案。
请问:电网要求“第三方投资项目须接入公共电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违背整县推进政策?是否违背分布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
新能源司回复: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第三节第(一)条“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部分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七节第(一)条“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部分提出“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274号)第一节第(四)条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一章第三条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此外,《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第二节也提出“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的相关模式。”
以下为具体问题及能源局的答复:
问: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整县光伏开发,项目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我公司作为发电企业,与园区内屋顶业主已签订屋顶租用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取得项目备案证,我公司作为第三投资企业拟投资建设该屋顶光伏。
当前项目接入无法落实,当地电网要求“整村开发以及第三方开发的工业园区项目须接入公共电网”,即光伏发电不能直接向屋顶业主供电,无法实现“自发自用”。电网要求必须是屋顶业主自己投资建设的屋顶光伏,才能“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当前,园区各生产制造企业拥有大面积屋顶资源,但自行投资“电力”项目,一是不专业,二是无现金流,各企业更愿意与第三方发电企业合作,以降电价作为合作方案。
请问:电网要求“第三方投资项目须接入公共电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违背整县推进政策?是否违背分布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
新能源司回复: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第三节第(一)条“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部分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七节第(一)条“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部分提出“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274号)第一节第(四)条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一章第三条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此外,《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第二节也提出“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的相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