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研究推进利用已建围堤形成的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2-05-21
核心提示:
天津市:研究推进利用已建围堤形成的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
5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提出,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支持优化滨海新区能源结构,推动分布式能源和风电、光伏、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储能产业发展,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工业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等重点园区及重点企业可按照市场化交易规则通过绿电交易实现新能源电力供应。
支持综合利用盐田、油田等土地开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研究推进利用已建围堤形成的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探索海上风电发展路径。
原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支持滨海新区在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举全市之力支持美丽“滨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
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有序流动,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在滨海新区落户限制,制定差异化人口导入政策,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基本服务保障
为持有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的居民提供基本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允许其在滨海新区有条件购房。(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技能型人才,按照技能等级给予购房优惠或一定租房补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给予重大项目政策支持
对滨海新区范围内前期筹备和后期运营需要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和滨海新区共同给予支持。(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方式补助滨海新区,按规定专项用于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等。(市财政局负责)
四、开展液化天然气直供政策试点
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工业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等重点园区及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在符合城镇燃气规划和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有序建设燃气管网,推动液化天然气(LNG)直供模式。支持LNG供应企业销售方式由“趸售”向“直供”转变,支持LNG使用企业整体向LNG供应企业议价,在临港工业区和南港工业区实行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试点,降低燃气使用用户最终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支持优化滨海新区能源结构,推动分布式能源和风电、光伏、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储能产业发展,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工业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等重点园区及重点企业可按照市场化交易规则通过绿电交易实现新能源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综合利用盐田、油田等土地开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研究推进利用已建围堤形成的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探索海上风电发展路径。(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给予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能耗指标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滨海新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支撑全市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全市水源统筹使用。(市水务局负责)
六、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支持滨海新区建设工业互联网等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支持卫生健康、教育等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推进实现与市级平台功能对接和数据共享,支持滨海新区三甲医院与市级有关医院数据互联互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推动市级部门有关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市委网信办负责)支持滨海新区探索数字经济“一企一证”。(市政务服务办负责)
七、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
支持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加快“津城”“滨城”互通互联、集疏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给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限额倾斜,支持滨海新区符合条件的到期政府债务发行再融资债券。(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研究适时将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及专家评审权限下放至滨海新区,授权滨海新区进入天津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查询相关数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支持滨海新区教育医疗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集团化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办医。进一步支持滨海新区完善教育、医疗体系,将更多优质资源优先布局到滨海新区,在滨海新区布局的教育医疗资源优先建设。(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支持本市高水平医疗机构与滨海新区开展合作,加快提升滨海新区医疗水平。加强区域龙头医院建设,支持第五中心医院建设市级医学中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天津大学滨海国际医学院和南开大学滨海校区建设。支持设立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滨海分院。给予滨海新区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评定指标倾斜。(市教委负责)支持天津市名教师、名中医等退休后在滨海新区返聘,允许市直属学校教师、市级医院医师在其学校、医院与滨海新区合办机构工作时享受在滨海新区工作的补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在滨海新区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市人民政府委托滨海新区政府审批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滨海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市税务局负责)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片区,由商业、办公楼宇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水、电、气、热可执行居民用户价格标准,并可按规定申请补贴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前提下,指导并支持滨海新区优化盐田、盐碱地等用地规划,提升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鼓励滨海新区创新土地、海域等自然资源利用模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滨海新区。(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九、支持完善人才政策
支持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和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统称联盟)建设,放宽联盟成员申办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加大对联盟成员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扶持力度。支持联盟龙头、骨干企业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市人社局负责)推动联盟与高校共建产业学院。(市教委负责)鼓励有关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结合滨海新区主导产业,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鼓励联盟成员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博士后创新联合体,促进联盟成员与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深化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开展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支持依法依规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加大技能型人才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市教委、市人社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世界技能大赛、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劳动模范等表彰,允许其直接认定为相应水平的技能等级或破格评审认定为相应层级职称。(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创新发展
支持滨海新区建设海河实验室。(市科技局负责)支持滨海新区行业领军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市级创新中心,积极推进提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滨海新区具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科研院所与高校联合开展申请,争取增加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指标。(市教委负责)支持创新平台聚焦科技研发、人才培养、资本运作、成果产业化,建设市场化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高校在滨海新区建设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技术转移机构,加速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和产业化。(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