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集中式光伏按10%配建调峰,不配建储能电站需购买落实储能容量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2-11-29
核心提示:
未配建储能需购买储能容量!
近日,扬州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提出,稳步推动储能设施配建。
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新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装机容量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需通过购买方式落实储能容量。
要点如下:
一、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因地制宜
完善机制,提升消纳
安全可靠,创新引领
二、目标要求
到2023年底,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市、区),其他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地方实际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574万千瓦以上(含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非全市新建党政机关、公共建筑,王商业厂房屋顶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分别达到50%、40%、30%以上。
三、重点举措
1.大力推进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建设
加快4个试点地区整县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强化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到2023年底各项指标全部达到示范县(市、区)标准。
2.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光伏一体化
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按“宜建尽建”原则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2023年起,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公共建筑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达到40%以上。
3.有效开发工商业建筑屋项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工商业建筑屋顶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扩大光伏系统可安装屋顶面积。2023年起,以国资为主体投资建设的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做到“应建尽建”,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达到40%。
4.着力促进绿色建筑光伏开发利用
打造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2023年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国家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力争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建筑能源比例达到8%。
5.多元化开发利用光伏资源
充分推广宝应“光伏领跑者’设经验,开发建设“渔光互补”“农业+光伏”等项目。积极探索以改代拆建设模式,利用已开采完的油田、输变电设施等未利用地建设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光伏发电系统。
6.稳步推动储能设施配建
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新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装机容量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需通过购买方式落实储能容量。
7.加强电网消纳能力建设
开展光伏项目接网总体规划研究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应接尽接”。加快推进扬州~镇江直流输电工程、上河~高邮500千伏线路增容改造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全市光伏消纳能力。
8.探索建立能源消费交易市场
研究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县区交易机制,建立绿色能源证书认证交易制度,筹建全市能耗交易中心。
9.优化全链条服务流程
优化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流程,探索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打包备案、批量备案等审批方式。收到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装置安装与合同协议签订,签订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和调试,现场验收合格日调试通过后可当即并网运行。
10.拓宽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渠道
在开发、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银行优惠贷款政策依托,研究将可再生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
此外,市政府还支持各具(市,区)、功能区制定出台光伏发电扶持政策,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补贴,市政府将根据各地的补贴情况,进行相应的奖补。
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新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装机容量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需通过购买方式落实储能容量。
要点如下:
一、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因地制宜
完善机制,提升消纳
安全可靠,创新引领
二、目标要求
到2023年底,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市、区),其他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地方实际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574万千瓦以上(含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非全市新建党政机关、公共建筑,王商业厂房屋顶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分别达到50%、40%、30%以上。
三、重点举措
1.大力推进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建设
加快4个试点地区整县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强化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到2023年底各项指标全部达到示范县(市、区)标准。
2.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光伏一体化
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按“宜建尽建”原则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2023年起,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公共建筑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达到40%以上。
3.有效开发工商业建筑屋项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工商业建筑屋顶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扩大光伏系统可安装屋顶面积。2023年起,以国资为主体投资建设的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做到“应建尽建”,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达到40%。
4.着力促进绿色建筑光伏开发利用
打造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2023年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国家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力争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建筑能源比例达到8%。
5.多元化开发利用光伏资源
充分推广宝应“光伏领跑者’设经验,开发建设“渔光互补”“农业+光伏”等项目。积极探索以改代拆建设模式,利用已开采完的油田、输变电设施等未利用地建设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光伏发电系统。
6.稳步推动储能设施配建
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新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装机容量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需通过购买方式落实储能容量。
7.加强电网消纳能力建设
开展光伏项目接网总体规划研究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应接尽接”。加快推进扬州~镇江直流输电工程、上河~高邮500千伏线路增容改造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全市光伏消纳能力。
8.探索建立能源消费交易市场
研究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县区交易机制,建立绿色能源证书认证交易制度,筹建全市能耗交易中心。
9.优化全链条服务流程
优化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流程,探索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打包备案、批量备案等审批方式。收到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装置安装与合同协议签订,签订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和调试,现场验收合格日调试通过后可当即并网运行。
10.拓宽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渠道
在开发、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银行优惠贷款政策依托,研究将可再生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
此外,市政府还支持各具(市,区)、功能区制定出台光伏发电扶持政策,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补贴,市政府将根据各地的补贴情况,进行相应的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