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储能产业投资最高补500万, 租赁共享储能最高补50万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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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华:储能产业投资最高补500万, 租赁共享储能最高补50万
7月25日,广东省五华县科工商务局发布《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再次征求意见稿)》,对当地发展储能产业及储能应用提出明确标准:
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全文如下:
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全文如下:
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制造强省〔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型储能产业园“一核心三基地”的规划布局,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华县落户的新型储能项目及上、下游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新能源企业自建储能电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制造端的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池辅助材料等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首期3000万元)作为我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大投资、竣工投产、研发创新等项目。
第四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制度。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总体绩效评价。县科工商务局负责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制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专项资金在资金池限额内申报,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首期总金额,则在首期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 扶持要素。
(一)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竣工投产奖。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加大研发创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租赁厂房优惠。对落户五华的新型储能生产企业,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扶持办法》给予租赁厂房优惠。
(六)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金融支持。对新型储能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新上规奖励。正式投产后两年内首次实现上规的企业,执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小升规”奖励政策。
(八)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县供电公司与省、市供电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
(九)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
(十)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五华县实体经济攻坚突破20条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县科工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书;
(三)相应许可手续和批件:
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主要建筑已建成的,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县住建局质监站凭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的检测报告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检测备案证明书》;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科工商务部门出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
6.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具体包括投资起止时间及投资金额)。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县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始至24日止。项目所属企业向县科工商务局申请,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相同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评审流程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县科工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分配计划,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县科工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县科工商务局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销账制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登记、报告并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华委函〔2022〕4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获得本政策支持的单位及法人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参与专项资金评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评审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对在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行为情况。
(四)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五华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制造强省〔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型储能产业园“一核心三基地”的规划布局,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华县落户的新型储能项目及上、下游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新能源企业自建储能电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制造端的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池辅助材料等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首期3000万元)作为我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大投资、竣工投产、研发创新等项目。
第四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制度。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总体绩效评价。县科工商务局负责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制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专项资金在资金池限额内申报,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首期总金额,则在首期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 扶持要素。
(一)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竣工投产奖。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加大研发创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租赁厂房优惠。对落户五华的新型储能生产企业,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扶持办法》给予租赁厂房优惠。
(六)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金融支持。对新型储能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新上规奖励。正式投产后两年内首次实现上规的企业,执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小升规”奖励政策。
(八)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县供电公司与省、市供电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
(九)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
(十)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五华县实体经济攻坚突破20条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县科工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书;
(三)相应许可手续和批件:
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主要建筑已建成的,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县住建局质监站凭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的检测报告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检测备案证明书》;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科工商务部门出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
6.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具体包括投资起止时间及投资金额)。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县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始至24日止。项目所属企业向县科工商务局申请,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相同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评审流程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县科工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分配计划,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县科工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县科工商务局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销账制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登记、报告并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华委函〔2022〕4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获得本政策支持的单位及法人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参与专项资金评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评审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对在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行为情况。
(四)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五华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