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物价局将不再单独批复光伏上网电价(苏价工〔2017〕126号)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7-07-14
核心提示:
为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现就我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17〕1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光伏发电企业:
为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现就我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投产的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项目上网电价不再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省电力公司按季度汇总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
二、请省电力公司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程序,确保及时结算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上网电费。对于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电力公司收到国家补贴后,应当及时向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
三、各光伏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以上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