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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用地管理新办法初稿已经对外征求意见利好农业光伏和光伏扶贫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7-08-16
核心提示: 数周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多家行业企业、机构就光伏电站用地政策的新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从目前的《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用地的意见》初稿看,光伏用地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农业光伏和光伏扶贫的用地政策将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松绑”。
   数周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多家行业企业、机构就光伏电站用地政策的新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从目前的《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用地的意见》初稿看,光伏用地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农业光伏和光伏扶贫的用地政策将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松绑”。
  
  从宏观来看,光伏发电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此外,管理的基本红线“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仍然将严格执行;光伏电站中的变电站、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用地等也将要获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此次新编制的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用地意见文件,主要是针对农牧渔业光伏复合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的用地政策调整,其余光伏项目用地仍将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规定。
  
  光伏扶贫作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光伏方阵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即可。此外,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变电站、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用地,虽然也要走建设用地审批,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要重点保障。
  
  随着西部地区弃风限电状况持续未得到缓解,中东部地区的光伏规模持续增加,在不久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2017-2020年分年度指标规模方案中,东北及中东部地区的规模占总规模的70%左右,而这些地区的荒地总量无法支撑如此大规模的光伏电站建设,势必要与农业、渔业等领域相结合。在农牧渔业与光伏结合的项目管理中,此次相关部委也没有再进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而是采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的农牧渔业、能源主管部门,在保障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出本地区的农牧渔与光伏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光伏项目,其光伏方阵可不改变用地性质,只需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好标注即可。
  
  在近日召开的南京“水面光伏电站建设交流会”上,国土资源部土地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的姚丽主任也提及了由各省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该地区的农业光伏用地管理细则。数月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崔瑛在一次讲话中也提到了,目前国土资源部2016年卫片执法监察工作中,“有关司局正在研究完善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可能涉及政策调整。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时不在土地卫片监察信息系统中填报。”
  
  虽然放开了针对农光互补等类型电站的管理,但主管部门如果发现项目方没有按照标准实施,出现抛荒、撂荒情况,或者农牧渔业产量未达到当地认定标准,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方整改到位,如果整改不到位,主管部门将情况上报至国家能源局,项目投资主体将被纳入到能源失信主体名单,或将遭受非常严格的惩戒。
  
  不管哪种类型的项目用地,在使用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部分,还是要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将按违法用地查处。此次文件中还强调了,如果项目推出时,用地的项目业主要将土地恢复原状——或许部分的电站基础安装方式将受到限制。
  
  据悉,多家机构和企业就该文件初稿提出了意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用地的意见》正式文件将于不久后正式下发。在此需要呼吁的是,虽然各部位经过超过一年的沟通、协调,推动了光伏用地的管理方式变化,但光伏企业要严格自律,不能抱着打擦边球的心态去做电站,否则最后受伤害的还是中国的光伏发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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