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8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新能[2016]214号),以附件报告的形式通报了201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限电情况,同时也对监测指标评价方法进行了说明。报告是国家能源局首次公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年度监测和评价结果,数据显示“十三五”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任务十分艰巨。
首次公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年度监测和评价结果
国家能源局本次公开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是落实《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中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的分解和落实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职责,规定了各省份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提出要定期通报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情况。
为做好定期通报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情况工作,我国将建立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年度监测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三个关键指标,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是国家能源局首次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发布一方面为地方制修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提供指导,另一方面也便于省级行政区之间相互寻找差距。
“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任务更加艰巨
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需要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9%,才能实现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据《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显示,2015年这一指标仅为5%。因此,在2016年至2020年的5年时间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需提高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至少提高0.8%。而另据测算,2011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约占当年全部发电量的2.2%,到2015年为5%。也就是说,在“十二五”期间,即便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但在全部发电量中的年均占比增幅仅为0.56%。因此,若想在“十三五”期间全社会用电量继续增长的同时,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年均增长0.8%,需要比“十二五”期间做出更多努力。
通过对比目标引导制度中提出的各省区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与报告中2015年各省区现状可以发现,仅有宁夏和青海两地达标,而陕西、海南和辽宁等地差距过半,大部分省份将在“十三五”期间面临较大压力,稍有松懈,2020年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就有落空的危险,进而导致2020、2030年能源发展战略目标也难以实现。面对国际国内的舆论压力,节能减排压力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压力,党和国家政府不会坐视目标落空的事情发生,而各省区更应该及早努力,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避免陷于被动境地。
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发展规划及实施工作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提高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