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储能又进一步!首个省级峰谷电价政策发布,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促进储能发展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8-08-07
核心提示:
继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后,江苏省物价局也发布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继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后,江苏省物价局也发布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明确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具体要点如下:
1、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
2、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
3、鼓励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
4、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可由经营企业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5、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用户错峰用电。
6、将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政策延期至2025年底。2018年底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服务价格政策。
7、2018年8月1日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物价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当前,生态环境建设仍是江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更大力度地利用价格机制助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加快推动我省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18年底前,尚未达到国家和省收费标准的地区应调整到位;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并正常运行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二)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适应的动态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已达到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沿江地区、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拉大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差距。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环保部门公布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企业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政策。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四)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未达到出水水量、水质等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相应核减污水处理服务费。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出台《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监审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已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地区,按照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高于分类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2018年底前,修订完善《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各设区市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方式可以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结合《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规范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全省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1500万亩,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涉农县(市、区)要根据制定的农业水价核定办法,在对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进行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农业水价,合理制定农业水价调整计划。原则上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执行全成本水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地区,当地价格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供用水双方的价格行为。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根据居民用水情况变化,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开,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落实国家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2019年底前,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执行差别电价的相关政策,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鼓励各地加大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扩大差别电价执行行业范围,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并运用差别电价引导企业向资源集约利用的绿色发展方式转型。各地出台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报省局备案。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鼓励用户削峰填谷。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鼓励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可由经营企业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用户错峰用电。将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政策延期至2025年底。2018年底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成本变化及时完善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
2018年8月1日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六、狠抓政策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请示报告,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在推进已明确改革任务的同时,积极鼓励各地探索完成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绿色价格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先行先试,探索经验,逐步推广。进一步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
(二)强化统筹推进。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进一步强化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
(三)兜住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不断研究创新价格宣传的表现形式和手段,依托各级各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有效地宣传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以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