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严查:光伏、风电、抽水储能等项目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8-01-20
核心提示:
2018年1月1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8日。
2018年1月1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8日。
文件再次明确禁止: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
目前,全国已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881处,规划面积1278.62万公顷。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与此同时,由于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明细林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为避免投资建设出现问题,通知提出要明晰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
(一)明晰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本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因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公园范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并按程序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妥善处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采矿、采石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采矿、采石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公园的范围。
全国开展专项检查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展全面排查,将无机构、无人员、无规划、无建设的“四无”森林公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建设的森林公园名单报送我局。我局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程序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并对违法违规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本监督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背景资料——涉林项目如何做?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