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发展规划及实施工作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提高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附件如下:
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到2015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4.8亿千瓦,其中水电装机(不含抽水蓄能机组)3.0亿千瓦,发电量1098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9.6%;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3%;光伏发电装机4318万千瓦,发电量39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0.7%,生物质发电装机1031万千瓦,发电量52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0.9%。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5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3625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为24.5%。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就地利用以及外送电力消纳量情况,2015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