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补0.3元/度 连补5年:北京印发“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8-03-20
核心提示: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通过建设生态友好发展、收入稳定持续、百姓满意的高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强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原文如下:
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推进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地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本市新能源利用规模,增强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农民平均水平,本市将开展阳光富民工程。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阳光富民工程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项目清洁环保,技术可靠,建设周期短,劳动力需求低,项目见效快、收益高、稳定可持续。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既符合精准帮扶要求,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有利于为低收入农户,特别是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供稳定的增收渠道,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财政帮扶资金的精准投入,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工作目标
2018-2020年通过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利用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建设一批生态友好发展、收入稳定持续、百姓满意的高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强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一)试点示范阶段(2018年)。选择建设条件好、发展意愿高的部分低收入农户、村或乡镇,建设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项目。
(二)整体推广阶段(2019年-2020年)。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进,按照政策引导、自愿参与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三、帮扶范围和装机容量
(一)低收入农户。经各区精准识别认定的所有低收入农户,在家庭自有产权宅院范围内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
(二)低收入村。经各区精准识别认定的所有低收入村,在村公共建筑范围内安装分布式发电设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三)乡镇。低收入农户数量在100户以上的乡镇,在乡镇政府屋顶安装分布式发电设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乡镇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四、财政支持政策
(一)光伏设备支持政策
1.市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可直接用于支持光伏项目,支持资金不得超过每年分配至各区帮扶资金总额的30%。
2.鼓励各区利用区级配套专项帮扶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支持光伏项目,由各区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3.鼓励各区采用“财政资金+农户或村贷款”方式发展光伏项目,与低收入农户或村约定,每年拿出固定部分发电收益用于偿还贷款。低收入农户或村贷款按照《市农委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的办法(试行)》(京政农函〔2016〕58号),享受全额贴息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补贴。
4.鼓励乡镇或村级光伏项目与社会力量合作发展,但社会企业投资占光伏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能超过50%。
(二)光伏发电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发电量给予0.37元(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调整),补贴期限为20年。本市对阳光富民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鼓励各区出台区级阳光富民支持政策。
五、工作组织及实施
(一)确定实施范围
区农委组织开展阳光富民项目潜力调研,研究制定项目申报方案,并组织各乡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5月30日前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名单,由区农委统一向区电力公司登记。
(二)组织项目备案
区电力公司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区发展改革委需将阳光富民项目备案信息及时函告区农委,备案流程及所需文件按照《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审查接入方案
区电力公司在对阳光富民项目进行登记时应同步进行接入方案制定工作,阳光富民项目备案完成后可向区电力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订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电网意见函告知区农委。
(四)加强质量管理
各区要加强阳光富民工程管理,选择产品质量好、技术水平领先、制造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企业作为阳光富民工程供应商,对光伏及逆变器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维护维修体系能力、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确保阳光富民工程质量可靠、运行安全、绿色高效。阳光富民工程原则上采用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产品及工程建设服务,招标须符合阳光富民工程技术基本要求。
(五)开展项目建设
区农委取得备案文件和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后,组织低收入户、村或乡镇选择建设单位,并组织入场施工。分布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电力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和调试工作。
(六)申报项目奖励
项目并网后,由区农委组织填写《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申报表》,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奖励名单。区发展改革委单独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阳光富民项目奖励名单。
六、工作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新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推动阳光富民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光伏奖励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阳光富民项目名单纳入《北京市分布式光伏补贴项目奖励名单》。
各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阳光富民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区阳光富民项目的审核,协调电网接入工作,并对项目加强管理。
(二)市农委作为全市统筹负责低收入村发展及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部门,指导各区农委推进阳光富民工作的开展,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落实财政帮扶资金。
各区农委负责开展阳光富民项目的潜力调研和组织申报工作,组织或指导开展招标工作,并组织做好项目的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年度财政帮扶资金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会同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市电力公司做好阳光富民项目并网保障工作,主动开展接入方案设计、阳光富民项目并网等工作。优先将阳光富民项目的发电并网,及时足额转拨发电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相关部门阳光富民工作定期协商制度,及时研究协调阳光富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区相关部门要将阳光富民工程作为资产收益帮扶的重要方式,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精心规划部署,为本市打赢低收入农户增收攻坚战拓展新的渠道,增添新的力量。
(二)规范项目管理
各区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农委印发的《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帮扶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项目申报程序,加强对项目的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要采取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方法引入建设单位,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项目的平稳运行,切实保障光伏项目的收益。同时,各区相关部门须加强阳光富民工程安全监管,严格管控房屋承重、触电、防火等安全风险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运行安全。
(三)建立收益分配制度
财政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光伏项目,对户项目资产归低收入农户所有,原则上收益全部归低收入农户;对村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收益由村集体统筹分配,优先用于确保低收入农户达到增收目标,剩余部分可分配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对乡镇项目资产归乡镇所有,收益全部用于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低收入村、乡镇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光伏项目,项目资产和投资企业共有,收益按所占股份分成,优先保障低收入村和乡镇的收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开展阳光富民科普宣传教育,普及分布式光伏项目基本知识,重点面向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实施阳光富民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