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山县人民政府印发《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常山县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4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推进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经研究,决定实施我县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加快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三大战略,根据农村既有屋顶、新建屋顶、光伏扶贫、光伏扶残和机关企业等不同屋顶光伏建设模式,加强统筹规划,创新发展模式,强化试点带动,完善支持政策,分类有序推进我县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建设,做大、做强光伏发电产业,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十三五”期间,全县建成1个以上新能源综合应用小镇,培育引进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装备制造、系统集成应用和服务业企业。完成全县农村屋顶光伏建设2万户以上,装机6万千瓦以上(每户按3千瓦测算),投资约6亿元;其他建筑屋顶(含机关、企业、工商业、学校、医院等),建设光伏38万㎡,装机3.8万千瓦左右,投资3亿元,总投资约9亿元。2016年完成农村屋顶光伏建设2500户以上,其他屋顶4万㎡以上,装机12兆瓦以上,实现投资1亿元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顶层设计,创新机制。把握好政府引导作用,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建立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和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和屋顶业主双向参与。创新以政府统筹引导,国资参股支持、业主出租屋顶、企业投资运维为主要模式的开发建设体系。
(二)整合资源,强化管控。整合全县光伏建设资源,按照各地资源分布、功能定位、资源特点和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充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能源、旅游、配电网等专项规划,相对组成集中连片统一包装项目,集中对外招大商、招强商。妥善安排目标任务、试点推动、建设时序和重点工作,实现规划一张图,全县一盘棋。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四边三化”工作,按照不涉及大面积基本农田、不涉及饮用水源、不涉及生态公益林和4A级以上景区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规范化施工,统一电网接入,采用先进技术和高性能材料建设示范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城乡景观风貌。
(四)连片推进,分步实施。以目标为导向,逐级分解工作任务。按照“先易后难、逐片推进”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有效突破,逐步扩大的良好势头。选择一批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住宅小区、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先行先试,成熟一片、推进一片。三、方法步骤
2016年是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启动年,主要分三个工作阶段:
(一)动员准备(2016年5月10日-6月30日)
1.调查摸底。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城乡住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商业、学校、医院、公建设施、残疾人试点等建筑屋顶可用于光伏建设面积进行分类梳理、汇总。同时,对已开发和可开发的土地、水面、大棚等光伏资源进行分类梳理。
2.编制计划、规划。县发改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全县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发展规划和各乡(镇)、街道年度建设计划,包装项目,统一对外招商。
3.制定扶贫助残政策。消除低收入贫困户的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小康”工程,由县农办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光伏助残工程由县残联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集中招商(2016年6月30日-8月31日)
1.制定招商条件。县工作领导小组深入研究项目包装,确定政府投资主体,组建招商班子,设置招商标准和条件,报市发改委审核。
2.集中招商。按照招商设置要求,组建招商团队,积极对接央企和行业内实力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光伏小康工程”招商工作按省扶贫办﹝2016﹞1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项目攻坚(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
1.城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建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推动工商业企业和有条件的城市连片商品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2.农村光伏小康工程。全面推动乡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商品房等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优先选择低收入农户、经济薄弱村和残疾人试点。
3.新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太阳能在建筑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的要求,加大政策引导,在全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乡村新建住房等新建民居建筑安装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四)考核提升(全程)
县发改局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细化制定考核办法。县督考办会同县发改局,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县发改局要根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年度建设计划,分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农办、残联、教育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中心、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机关事务局、国网常山供电公司等县级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屋顶光伏工程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考核推进工作进展情况。
(二)保障工程质量。屋顶光伏建设选用设备需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明确的技术指标或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屋顶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积极探索制定简便实用的工程质量监管办法,严控屋顶光伏建设质量,并做好配网接入服务。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建设集中连片家庭屋顶光伏示范点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屋顶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投入家庭屋顶光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