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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与优先权并举 管理层优化可再生能源存量市场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8-04-27
核心提示: 相隔一日,紧随“严控”新增规模的重磅消息之后,国家能源局再发《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负担。
   相隔一日,紧随“严控”新增规模的重磅消息之后,国家能源局再发《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负担。
  
  由此,国家能源局2018年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脉络,逐渐清晰。
  
  简单来看可归纳为,多管齐下,控制增量市场速度,改善存量市场环境。
  
  而从更高的层面来看,近两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的诸多政策,可谓环环相扣,均指向了清洁能源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制度的落实。同时,也间接促进了消费优先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实现。
  
  自此,三年前新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关于“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必须拥有的’三个优先权’”的实施路径,似乎也日渐清晰起来。
 
  减负与优先权并举 管理层优化可再生能源存量市场
 
  是时,梁志鹏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只有发电优先权是不够的,必须在规划阶段树立优先发展权,在能源消费中确立消费优先权。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发展优先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但与此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的快速扩大,加之电力普遍过剩,矛盾和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限电限发和补贴拖欠。
  
  甚至有能源专家认为,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第一难题就是限电,补贴问题尚在其次。
  
  从2016年以来的政策来看,无论是保障性收购,还是优先购电权,再或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其着力点,无疑都是针对限电难题。
  
  2016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提出,电网企业应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同年底,国家发改委在“制定2017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做好供需预测”的通知中进一步要求,2017年起建立优先发电权计划、优先购电权计划报告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
  
  而在此次“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家能源局则再次明确,将利用暂停安排当地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的措施,对未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地方予以惩戒。
  
  这一举措,在配额制即将出台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也更具约束力。
  
  今年3月23日下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考核责任主体分为行政单位和市场主体。
  
  其中,行政单位主要指负责制定和落实当地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则包括省级电力公司、地方电网企业、其他配售电企业、自备电厂及直购电用户等,将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未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首先被问责的,将是地方政府。
  
  而意见稿同时还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将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非水电配额)。
  
  很显然,非水电配额的单独设立,正是为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
  
  有分析人士进一步认为,配额制的实施,还将促进省间可再生能源交易通道的打通,这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获得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消费权。
  
  “在此基础上,如果实施细则能够从制度和利益上向可再生能源消费者进一步倾斜,比如税收优惠等,则市场会主动优先消费可再生能源。”
  
  不过,也正如太阳能发电网记者张广明在2016年旧文《如何坐实“优先发电权”?》中所言,“落实优先发电权的障碍,看起来有一大堆,既包括技术上需要配套的电网的条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协调的调峰以及地方之间的关系等。”
  
  近两年过去,优先发电权的落实情况虽有改观,但许多障碍似乎也依然存在
  
  上述分析人士认为,相比政策体系的完善和环环相扣,一些关键问题如何落实,是否能明确落实路径,或许更为重要。
  
  “有些政策的确很好,看起来也很完善,但似乎对实际执行环境考虑得还是不够周全。如果能调动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一起来推动,可能更利于执行。”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三权”的进一步落实。显然,这需要更多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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