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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黑龙江工信委为何敢公然违法侵害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合法利益?

光伏产业网讯 发布日期:2018-07-06
核心提示: 据悉,黑龙江省工信委在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培训总结会上,提出要降低国家文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利用小时数,要求发电企业按照低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这将给发电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据悉,黑龙江省工信委在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培训总结会上,提出要降低国家文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利用小时数,要求发电企业按照低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这将给发电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一问黑龙江工信委:
  
  为什么敢公然违法违规,违反中央精神?
  
  黑龙江工信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国家文件。其中,《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第六条规定,“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日前,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提出“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申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大意义。会议指出,要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难道是黑龙江工信委不知悉这些法律法规?难道是黑龙江工信委有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否则,为什么如此为之。
  
  二问可再生能源企业:
  
  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联合抵制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次黑龙江工信委依然采用了惯用的手段,要求企业签署所谓自愿性协议。这样就可以掩盖其违法事实,逃避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管。其实企业要是联合起来,共同抵制,这些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是很难实施的。如果大家都不签署,难道他们真敢全面限发?国家法规文件明确规定,限电造成的损失,责任主体要负责赔偿。前述《通知》文件也已经明确,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
  
  问题就出在所谓的“剧场效应”。一个剧场,大家都在看戏。每个人都有座位,大家都能看到演员的演出。忽然,有一个观众站起来看戏,周围的人劝他坐下,他置若罔闻,管理员也不在岗位。于是,周围的人为了看到演出,也被迫站起来看戏。最后全场的观众都从坐着看戏变成了站着看戏。先站起来看戏的人在短时间内看的更清楚了,等到大家都站起来了,所有人看的效果和原来几乎相同。所有人,比原来付出了更多的体力成本,得到了和原来一样的(甚至更差)观剧效果。更悲剧的是,虽然大家都更累了,但不会有任何人选择坐下来看戏。因为,谁选择坐下来,谁就啥也看不到。结果,破坏秩序的人没有得到持久的收益,而遵守秩序的人则是受害者。希望所有企业都不做第一个站起来看戏的人。
  
  三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派出机构:
  
  为何不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制止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规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职责不能成为摆设。企业和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为政府的监管提供支持。目前,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们希望政府监管部门能真正负起责任,彻底履行监管职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扩大化,普遍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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