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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备案管理条例:光伏项目备案再次精简 不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心提示: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3号国务院令,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3号国务院令,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8月29日发布的 国能新能〔2013〕329号《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国家能源局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各省级政府均出台了投资项目的备案指导文件,本次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将核准与备案上升到国务院条例的高度,将进一步简化光伏项目的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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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的条例,备案项目的具体要求为: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二)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 项目总投资额;
     (四)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几个关键点:
    1、资料齐全,收到资料即为备案!
    2、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3、连核准都不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只编写项目简介即可!由企业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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