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详见:财政部新春大礼),(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提出:
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
然而,该“合理利用小时数”是多少?政策一直未明确给出。
10月20日,三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以下简称:426号文)(详见:重磅:补贴合理小时数出炉!光伏按1600、1300、1100小时),才算把准确的数据给出来,如下表所示。
表:风电、光伏项目的补贴小时数(单位:小时)
一、几个焦点问题的解释
问题1、426号文会对哪些项目有影响?该文件是针对享受补贴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因此,只要享受补贴的项目就都会受到影响,对于平价项目无影响。2021年之后,光伏行业将全面去补贴。因此,对于未来的项目无影响。
户用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因为也有补贴,因此也要按该政策执行,也受影响。
问题2、光伏Ⅰ类资源区,每年最多拿1600小时的补贴吗?当然不是!426号文提出了32000小时、20年两个上限,以先到为准。即,情形1:青海某项目由于资源好,每年发电小时数可以高达1800小时,该项目17.8年就可以达到发出32000小时的电量。因此,该项目享受补贴的年限不足20年。情形2:某项目由于资源差、限电等原因,每年发电小时数只有1400小时,该项目20年才能发出28000小时的电量。因此,该项目只能享受20年的补贴,虽然未达到32000小时,但20年之后的电量也无补贴。
个人认为,由于可以通过技改等手段提高发电量,因此,第一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Ⅱ、Ⅲ类资源区同理,不再赘述。
问题3、同一个资源区,资源差异也会很大,一刀切采用相同的小时数合理吗?确实,以Ⅲ类资源区项目为例,山东的年满发小时数可能达到1300小时,广东的可能只有1100小时。那采用相同的1100小时,是否对山东不公平?
首先,光伏项目在山东、广东的投资基本是相同的。收入越高的,项目收益就会越好。以某年的投资为基准,1100小时进行反算,认为0.85元/kWh时,是可以获得8%的合理收益的。即使广东的项目也能获得8%的收益。在三类资源区电价核准的时候,并没有因为山东的资源好,理论反算电价肯定比广东高,就给予山东较低的电价。既然享受了同样的电价,就该享受相同的补贴额度。
其实,即使补贴小时数一刀切,山东的项目收益仍然会优于广东。以最简单的户用项目为例进行说明。
表1:新政前后两地项目收益的对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政策出台之前,山东项目年收益比广东31元;政策出台之后,山东项目年收益仍比广东高15元。
然而,最重要的是:表1的情形,基本上是发生在17年之后!
按照问题2中的情形1 ,山东在Ⅲ类资源区,22000小时,即使每年发1300小时,也要17年之后,才能用完22000小时。而在此之前,山东的项目的年收益,一直是按照实际的1300小时数执行的!
所有的人都知道,资本都是有时间价值的!17年之后的现金流,尤其是17年之后极小部分的现金流,对项目的收益影响是很少的。
问题4、426号文会对双面组件、跟踪支架、高效组件有影响吗?双面组件、跟踪支架能大幅提高发电量、很好的降低度电成本,是未来平价上网项目中会广泛采用的技术方案。如问题1中所述,该政策对未来的平价上网项目无影响。因此,对于这些能提高发电量、降低度电成本的先进技术,是没有影响的!
对于存量项目,采用先进这些先进技术提高发电量的项目,确实会产生影响。但个人认为,影响应该不大。主要原因有二:
1)426号文考虑了领跑者、竞价项目这些高发电量、低电价的项目,并给予多10%补贴的特殊照顾!
2)正如问题3中,山东、广东的项目类似采用先进技术、实现高发电量的项目,好比山东的项目,属于“优等生”;普通项目好比广东项目,是“普通学生”。即使补贴小时数受到限制,“优等生”的收益,仍然会好于“普通学生”。最重要的是,“优等生”的收益可以提前兑现,受影响基本上是15年以后的事情了。
二、合理利用小时数出台的意义
426号文出台后,可实现全部可再生能源项目需要的补贴资金总额收口,有助于补贴缺口解决
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存在缺口的,如何解决这个缺口?
无论是从国家层面采用发绿债的方式,还是从企业层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资金的回笼,都需要补贴资金的收口。
1)国家层面
总补贴资金不收口,是没人敢发债的,那补贴缺口的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项目的标杆电价明确了项目的度电补贴,4号文明确了享受补贴项目的小时数,426号文明确了每个项目享受补贴的总电量。
全部补贴需求=总规模 × 小时数 × 度电补贴
因此,合理小时数的下发,是补贴收口的基础,也是发绿债、解决补贴缺口的基础。
2)企业层面
对于民营企业,如果计划将存量项目卖给如果项目享受补贴的小时数不确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就不确定,项目的价值就无法评估,项目就无法开展交易;
因此,426号文出台,是光伏项目交易的基础。
对于央国企,可以选择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资金的回笼,缓解现金流紧张状况。这也是国家鼓励的方向(详见:证监会: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可做ABS)。前不久,财政部给人大代表温枢刚的回复中,特别提到了:
我们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列入补贴发电项目清单的企业予以支持,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创新融资方式,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
目前已经有多家央企发行了ABS。(详见:绿色资产证券化:解决补贴拖欠新途径!)
而做ABS,就需要用未来补贴收益权做抵押,此次小时数明确,那未来的收益权就明确。因此,有助于央国企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三、合理利用小时数保证补贴公平性
保证补贴的公平性,杜绝骗补。
众所周知,目前补贴存在较大的缺口。那如何充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补贴,保证所有投资企业公平的享受补贴?
在之前的发放补贴检查阶段,发现两个典型问题,导致补贴发放的不公平性。
现象1:老项目技改,导致发电量猛增。
随着技术进步和设计理念的变化,比如“高容配比”设计,一些2012年、2013年并网的项目,较大比例进行了技改。在原有电站基础上,大比例加装新组件。
这些加装的新组件价格低,却享受当年的高电价。这些老项目,度电补贴高,且都进入了补贴目录。他们的发电量大幅增加,就会占用大量的补贴资金,对于新项目,是十分不公平的。
现象2:个别项目发电小时数极高
调研过程中,有的光伏项目发电小时数2000小时以上,甚至接近3000小时的情况。经调查,业主将低电价的二期项目电量接到高电价一期,导致一期的小时数特别的高,存在骗补贴的行为。
这种骗补行为导致该项目占用的补贴特别多,对遵守规定的项目,是不公平的。
如何避免上述两种现象,保证补贴发放的公平性?我们无法去每个项目核查,合理利用小时数可以来保障所有项目公平的享受补贴。
四、合理利用小时数≠消纳保障小时数
合理利用小时数,是针对项目享受补贴的权利进行的规定;
消纳保障小时数,是对电网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项目的基本收益。
两者不是一回事,也不能混到一起。
以光伏Ⅰ类资源区为例,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消纳保障小时数为1500小时。假设某项目,每年发电为1800小时,20年为36000小时,则
每年的1500小时以内,是可以享受标杆上网电价=脱硫煤电价+全部补贴;
每年剩余的300小时,
头17.8年(32000小时以内),上网电价=市场化交易电价+全部补贴;
17.8年以后(32000小时~36000小时),上网电价=市场化交易电价
五、结语
总的来说,426号文是对1月份下发的4号文的一个补充规定,都在预期之内。
该政策的出台,
推动了补贴总需求收口,为发债做好铺垫;
明确的项目可享受的收益,是项目交易的前提,也是ABS的前提;
保障所有项目享受补贴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