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物价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全面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轮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扶贫办、物价局,各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精准脱贫攻坚,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全省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实际,决定在保持“先建先得”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将国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光伏扶贫工程是指可保障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侧重老弱残贫困人口)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需占用年度建设规模的集中式光伏发电投产工程。
新建光伏工程扶贫强度应达到330户/10兆瓦以上。其中单体工程3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365户/10兆瓦以上;单体工程7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400户/10兆瓦以上。
“先建先得”政策仅适用于光伏扶贫工程,不再安排非扶贫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二、(资格认定)项目业主履行项目备案程序后,向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提出扶贫申请,商定扶贫户数以及落实后续相关事项。县级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应为项目法人出具光伏扶贫工程扶贫意向件(标明项目名称、备案代码、建设地点、装机规模以及扶贫户数等),并及时抄送市级扶贫主管部门和市级能源主管部门。
每月底,市级扶贫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分别向省扶贫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光伏扶贫工程扶贫意向统计表(包括各项信息)。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商省扶贫主管部门后,在官网公布全省扶贫意向情况,彰显企业荣誉、凝聚支持力量、培育攻坚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地点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足情况下,鼓励项目业主跨县对口扶贫(侧重15个省级重点贫困县),申请取得扶贫地点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意向件。
三、(纳入办法)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随国家电价补贴政策调整情况酌定),统筹考虑全省所有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的并网投产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扶贫意向强度越高、排序越靠前。顺序纳入并经官网公示的项目,正式确认为光伏扶贫工程。
四、(现役工程)鼓励现役光伏项目(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支持扶贫攻坚工作,扶贫强度应达到100户/10兆瓦以上。项目业主只要取得扶贫地点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及能源主管部门确认件,即正式确认为光伏扶贫工程,与新投产光伏扶贫工程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光伏扶贫工程不纳入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主体范围;享受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优惠贷款政策,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优先办理电网接入申请、安排并网验收、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以及保障调度运行小时;依法依规享受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鼓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责,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推动工程前期建设条件落实进度,缩短建设周期。
光伏扶贫工程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六、(事后监管)光伏扶贫工程项目业主应科学论证工程扶贫各方面条件,特别是自身建设成本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政策动向,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认真落实扶贫意向,尽快实现并网投产得到确认,切实保障连续二十年精准扶贫承诺。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协同配合负责全程监管工作。省扶贫主管部门指导市级及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建工程签订扶贫意向、扶贫工程投产运行后扶贫资金到户等监管工作。
七、(失信罚责)光伏扶贫工程运行中如遇不可抗力,出现扶贫兑现困难,项目业主需经原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通过市级报送省扶贫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商省扶贫主管部门后在官网公开更正信息。其中能够部分兑现扶贫承诺的,在官网公开说明情况;如完全不能兑现扶贫承诺的,在官网注销光伏扶贫工程资格,同时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未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不履行扶贫承诺的项目业主,在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扣发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部分补助,强制用于扶贫支出;同时按照省政府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不予申报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或向国家申请取消补助资格。
八、(信息引导)所有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业主应继续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关于报送并公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展信息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7〕238号、464号)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工程建设进展信息,便于公开查阅参考,引导全省光伏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附加说明)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6〕847号)部署,有关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光伏实施方案,其中涉及到的村级及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享受上述光伏扶贫工程同等优惠政策。具备条件时,另行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其中,部分非自然人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项目具备优先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的权利。
以上事项自2017年月日起执行。
附:光伏扶贫工程纳入年度建设指标排序及确定办法
2017年月日
附:
光伏扶贫工程纳入年度建设指标排序及确定办法
1、排序周期: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随国家光伏电价政策调整酌定)。
2、排序依据:省电力公司提供经审核确认、截止日前1个月的各个并网光伏工程项目清单。清单中标注项目业主、备案代码、备案容量、实际并网容量、并网发电时间(并网发电时间应严格对应实际并网容量。如当月初首次并网5MW,当月末新增并网10MW,并网发电时间应以月末为准,相应实际并网容量为15MW。)
3、排序办法:清单内所有项目先按四类排序,满足优先类别所需规模后,顺延至下一类。每一类别内,原则上按照并网时间排序。其中,集中式光伏扶贫工程,按扶贫意向强度排序;扶贫意向强度相同的按并网时间排序。在排序截止日前1个月内调整扶贫强度的,当月无效。
第一类,非自然人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扶贫工程
单体工程规模不足10MW的项目,扶贫强度自定;
1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100户/10MW以上。
第二类,集中式光伏扶贫工程
单体工程规模不足30兆瓦的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330户/10MW以上;
3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365户/10MW以上;
7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400户/10MW以上。
第三类,其它非自然人全额上网分布式工程
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容量20%的(含20%),原则上不参加排序,顺延至下一周期排序(在排序截止日前1个月内变更备案容量的,当月无效)。
剩余未并网的备案容量,顺延至下一周期参加排序。
4、后续程序:按照年度规模要求提出的排序清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在官网公示。
公示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纳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清单通知。
5、未尽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专题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