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其中,
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电站的政策为:2015年9月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使用农用地建设光伏电站的政策为:2017年9月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天津市光伏用地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文件指出,“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低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这意味着天津市在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方面放宽了限制。
此文件的发布,使天津成为国内省级层面首个明确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的省份,这份文件对其他省份也有巨大的参考价值!其他省份应该也会效仿天津市的做法,陆续明确光伏项目用地政策,放宽用地限制!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