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国家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能源发展战略及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电力消费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
其中,满足总量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满足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
此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成情况的报告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的总体完成情况监管报告,结合信息平台的监测信息,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电网企业经营区完成配额情况进行核算,并对配额义务主体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