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了《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该规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有关独立储能,调试期的独立储能也纳入辅助服务分摊范围,分摊标准最高为同期电费收入的10%,具体如下: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 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2.第二阶段。起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 日之后 3 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 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商业运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 2 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2.第二阶段。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 10%(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有关独立储能,调试期的独立储能也纳入辅助服务分摊范围,分摊标准最高为同期电费收入的10%,具体如下: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 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2.第二阶段。起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 日之后 3 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 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商业运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 2 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2.第二阶段。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 10%(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