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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核心提示:近日,浙江舟山普陀区发布《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浙江舟山普陀区发布《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等项目建设。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经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实地查看,按照“先建先得”原则联合确定补助项目资金,直至专项资金用完。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项目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企业。
资金补助期限
本办法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在2024年6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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