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
(1)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3)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4)原则上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5)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注册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注册生效的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可按照相关规则进行资源聚合及能力校验。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注册变更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浙江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
●虚拟电厂申报出清
虚拟电厂按照申报信息可选择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日前市场,在交易申报前通过勾选等方式,确认参与运行日现货市场的聚合资源。需求侧管理期间虚拟电厂暂不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现阶段,虚拟电厂负荷类机组暂以报量不报价方式进行申报,当市场供需比等参数满足一定阈值时,可在竞价日(D-1)9:15前通过交易平台上报运行日(D)96点负荷调节量,作为日前市场边界。加总后的全体申报负荷曲线,扣减虚拟电厂调节量申报曲线后,纳入日前市场出清。虚拟电厂负荷类机组暂不纳入可靠性机组组合计算,后续视虚拟电厂实际调节情况再逐步纳入。虚拟电厂负荷类机组实际负荷调节量曲线为虚拟电厂基线负荷曲线与运行日实际负荷曲线之差,单次调节时长不小于0.5小时。
电网企业应在交易申报前,向市场主体提供其调节能力评估参考基线及其聚合资源的历史分时用电数据,调节能力评估参考基线等数据。
具体参与方式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完善。
其中《浙江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待条件具备后参与调频市场。
原文如下:
其中《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
(1)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3)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4)原则上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5)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注册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注册生效的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可按照相关规则进行资源聚合及能力校验。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注册变更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浙江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
●虚拟电厂申报出清
虚拟电厂按照申报信息可选择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日前市场,在交易申报前通过勾选等方式,确认参与运行日现货市场的聚合资源。需求侧管理期间虚拟电厂暂不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现阶段,虚拟电厂负荷类机组暂以报量不报价方式进行申报,当市场供需比等参数满足一定阈值时,可在竞价日(D-1)9:15前通过交易平台上报运行日(D)96点负荷调节量,作为日前市场边界。加总后的全体申报负荷曲线,扣减虚拟电厂调节量申报曲线后,纳入日前市场出清。虚拟电厂负荷类机组暂不纳入可靠性机组组合计算,后续视虚拟电厂实际调节情况再逐步纳入。虚拟电厂负荷类机组实际负荷调节量曲线为虚拟电厂基线负荷曲线与运行日实际负荷曲线之差,单次调节时长不小于0.5小时。
电网企业应在交易申报前,向市场主体提供其调节能力评估参考基线及其聚合资源的历史分时用电数据,调节能力评估参考基线等数据。
具体参与方式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完善。
其中《浙江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待条件具备后参与调频市场。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部门要求,现将《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7)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按照意见反馈模板(详见附件8)格式填写,通过邮箱(zjpxgwh@163.com)反馈书面意见(excel表格)和对应pdf扫描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意见接收时间截止2024年10月21日17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