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要求,拟组织开展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要求
为保障试点的投资收益和顺利推进,选择试点时应参考以下原则: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四)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五)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六)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七)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二、试点项目报送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责任,共同申报试点。请各地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电网企业意见后,形成报告,并附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
三、报送数量及时间
原则上每个市申报1个,正式文件一式三份(附PDF、Word电子版光盘),于2019年1月14日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人:纪涛,联系电话:0531-8619132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山东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