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以及本市辖区内居民。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居民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县(市)区经信、发改、开发区经贸部门上报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所有申报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须提供《光伏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4.申报市经信委项目需提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政策第1条:鼓励企业多产多销
1.申报条件:
从事电池片、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玻璃、背板、储能电池、支架、接线盒、光伏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等生产企业,当年国内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2.申报材料:
(1)企业完税证明(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2)企业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须经税务部门盖章认定);(3)当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应体现符合申报条件产品国内销售收入)。
(三)政策第2条:支持企业升级
申报类别1. 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完税证明(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2)工信部公告文件(如无正式文件,应有工信部门户网站公告截图)。
申报类别2. 企业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补贴
1.申报条件:
(1)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2)企业的委托检测认证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
2.申报材料:
(1)检测认证费用明细表,按企业与所委托检测认证机构的合同、费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顺序装订;(2)企业委托的检测认证机构资质文件;(3)产品检测认证报告或证书关键页。
(四)政策第4条: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
由市经信委在兑现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时一并兑现,以市经信委通知为准。
(五)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由市发改委在兑现市“三重一创”政策时一并兑现,以市发改委通知为准。
(六)政策第6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的产品应由本市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申报企业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3)所申报关键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或认证,符合工信部相关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或相关行业或国家标准。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请表(附件3);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财务报告;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证书;
(4)申报产品相关检测或认证材料,包括能体现申报产品型号、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关键页。
3.发布方式: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质监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按照“政府推荐、企业自主”的原则,供光伏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选择使用。
(七)政策第7条: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
申报类别1.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1.申报条件:
(1)2018——2020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
(2)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前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并购获得股权比例大于50%)。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情况及下一步发展情况说明材料;
(2)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3)并购前后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4)并购合同、资金支付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并购证明材料(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并购双方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报类别2. 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9月17日后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配套企业的项目引进方。
2.申报材料:
(1)项目引进方引进配套企业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引进方基本情况,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说明,配套企业与项目引进方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
(2)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双方均属于光伏产业领域的相关材料;
(3)新引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项目开工等相关批准文件;
(4)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申报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
(5)新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八)政策第8条: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
申报类别:1.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量补贴
1.申报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
(2)按照合发改能源[2017]320号及年度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度电补贴目录申报和兑现工作。已申报过历年来市级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3)各级财政投资(含融资、补贴等)建设、已享受过装机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享受市级度电补贴政策;
(4)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企业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首次申报),需提供:
(1)《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附件4,企业盖章);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3)生产企业与申报主体签订的逆变器、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等;
(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
(6)《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附件5,企业盖章)。
居民新建家庭光伏发电项目(首次申报),需提供:
(1)《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材料;
(3)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
(4)《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
(5)其它证明材料。
申报类别2.屋顶产权人奖励
1.申报条件:
(1)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且并网规模超过0.1兆瓦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屋顶产权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房屋租赁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发票;
(4)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九)政策第9条: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
申报类别1.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补贴
1.申报条件:
(1)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在2018年9月17日后并网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2)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企业新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需提供: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光伏构件采购合同、发票;
(3)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申报类别2.对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补贴
1.申报条件:
(1)在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中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并网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
(2)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光伏构件采购合同、发票;
(3)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证明文件(包括设计规划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6)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十)政策第10条: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
1.申报条件:
(1)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
(2)光伏储能系统项目需单独申请发改部门备案,同一建设地点(单个企业)新建光伏储能系统只认可一个储能项目;
(3)光伏发电充入储能系统电量,占储能系统年度充电量比重不低于20%;
(4)年度补贴电量最高不超过光伏电站年发电量。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光伏储能项目申请表(参考)(附件6);
(2)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3)生产企业开具给投资主体的全部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购合同及税务发票;
(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储能系统充电量和光伏电站充电占比证明材料(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