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增补条款(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稿》)。本次发布的修改增补条款是湖南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二次进行修订。
湖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结算方式是采取“月清月结”的方式,发电侧偏差电量采取的是“预挂牌上下调”方式来进行调整。
此次发布的交易规则修改增补条款(第二次)意见稿增补条款颇多,新增多种交易方式如增补交易,同时放开了售电公司、用户之间的合同转让,进一步完善了电量清算方式,同时对合同转让和月度市场机制的规定更加细化。
新增多种交易方式
本次《意见稿》对年度交易量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交易方式和规模都可调整。《意见稿》规定了开展增补交易、增量交易、月内交易等新增交易方式的开展条件,规定成交电量不足预测电量的85%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开展增补交易。
市场用户月度用电量出现10%以上的异常增长时可启动月内交易。规定月内交易有周期以周、多日为主,最长不超过15天,原则上不跨月。
出现电力供给能力富余,需要刺激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可能出现弃电情况时。可以组织开展增量交易,增量交易可作为月度增量交易的方式进行,纳入月度交易范畴。增量交易主要是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
对合同转让交易进一步放宽
《意见稿》规定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内的市场化发电企业直接都可进行当月合同电力转让交易。同时也规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均可开展当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并规定了转让电量所占的比重。
在月度平衡和电力转让中均对新能源做出优先消纳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不参加上调招标交易,并全额消纳上网,对发电企业的上下调预招标交易价格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了月度平衡市场机制费用清算和账户管理相关规则
《意见稿》提出,平衡账户盈余时可以按照合同电量返还给市场主体,平衡账户亏空时,根据实际与计划的对比进行核算四类(市场用户少用、非市场用户少用、市场化发电企业(不含可再生能源)多发上网、非市场化发电企业多发上网电量)电量,市场化发电企业(不含可再生能源)超发电量以其在四类电量总量中的占比分摊清算亏空,剩余亏空金额全部由发电侧市场主体按当月发电上网电量、在总上网电量中的占比分摊。同时对因分摊造成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降价额度设置上限。
对市场主体的偏差考核进行了修改
限制零售用户承担偏差考核比例不得小于50%,同时也提出了减小售电公司偏差考核负担,规则设度电偏差考核费用上限:正偏差电量度电考核费用不超过月度交易平均价差的1.5倍;负偏差电量度电考核费用不超过月度交易平均价差的3倍。
湖南交易规则根据市场的具体形式每年进行修改,且具有开创性特色,在全国电力市场的建设中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