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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的通知

核心提示:武汉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的通知
 近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的通知。

各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能源局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见附件),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经信部门需在10月18日前将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一式十份)和推荐文件报送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二)市经信局将于10月22日前把经各区经信部门初审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转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我省推荐企业和项目。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彭源 电话:8531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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