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1日,公司与潘燕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向潘燕萍转让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天龙”)55%的股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800万元。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潘燕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不过,常州天龙于2019年1月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常州天龙支付相应货款,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常州天龙支付加工价款2144.42万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件受理后,潘燕萍申请变更为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等证据。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准予变更潘燕萍为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结案通知书》显示,因两案当事人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之债,故两案当事人对互负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潘燕萍亦已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抵销不足部分的债务。
天龙光电提示称,经财务初步测算,上述事项预计增加公司当前亏损约2922.73多万元,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