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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四川某光伏企业稳岗补贴不纳入资金冻结强制执行范围

核心提示:成都中院:四川某光伏企业稳岗补贴不纳入资金冻结强制执行范围
   近日,成都中院在处理一起企业提出异议的执行案件时,践行审慎执行理念,将社保部门发放给企业的稳岗补贴摘除在公司财产之外,依法迅速裁定终结对稳岗补贴的执行,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权益,助力企业复产复工。
  
  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某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成都中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2020年1月20日,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稳岗补贴572448元。由于该笔资金入了光伏企业账户,被法院冻结。
  
  此后,光伏企业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账户中的572448元是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光伏公司发放的企业稳岗补贴,不应作为公司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请求停止执行涉案账户中的572448元。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光伏企业发放的稳岗补贴隻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光伏企业对该笔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该笔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復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终结对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572448元企业稳岗补贴的执行。
  
  这起案件中,成都中院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復有望的企业及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有效保障企业员工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復工復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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