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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光伏用地管理: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由发改部门负责清理

核心提示:海南光伏用地管理: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由发改部门负责清理
   10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用地
  
  通知从用地选择、分类管理、用地巡查监管三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在项目选址中,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在分类管理中,则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方阵设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上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中,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擅自对非桩基用地、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进行硬化或破坏耕作层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整改。
  
  【附相关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科学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类型。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分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
  
  (三)用地管理及建设要求。
  
  1.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
  
  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通知下发前已建设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等相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严禁抛荒、撂荒。
  
  2.光伏扶贫项目,是指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其光伏方阵设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上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
  
  3.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是指光伏复合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以外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可以按照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擅自对非桩基用地、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进行硬化或破坏耕作层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整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二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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