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与NB/T 32027—2016《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 32035—2016《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联系电话:010-5197332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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