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在借鉴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简称绿色发展资金),每年预算1亿元,支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补贴均在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申请本办法扶持、补贴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非法人企业(或机构);
3.承诺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且在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最后一笔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先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应扶持政策。上级补助金额若小于开发区补贴金额,则开发区给予补齐差额部分。
若本办法与开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本着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企业仅可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每年兑现的开发区级级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实际贡献。企业依本办法应获得的扶持资金因超出其当年财政贡献而未能兑现的部分,可累计并顺延到其后连续不超过3年兑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技术创新奖励。鼓励园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研发创新有利于推动低碳绿色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碳捕获与封存等领域创新产品、技术和设备,且推广成效显著,经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30%、最高1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支持节能降耗。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能源利用考核。对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年度能源利用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择优对等级评定为超额完成的单位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5万元。
第九条绿色品牌建设。对新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其他主管部门评定的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1-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企业首次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
第十条鼓励推广新能源应用。
1)对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
2)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
3)鼓励对氢能等相关清洁能源的探索使用,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奖励。鼓励重点用能企业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能源审计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
第十三条能源管理平台项目。园区企业实施碳智慧能源平台建设,按照一个数据采集点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的硬件设备、解决方案或软件技术开展能源管理平台建设,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60%,按照一个数据采集点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园区企业开展能源管理平台运营,按照每年每个数据点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3年。
第十四条节能诊断奖励。鼓励年实际能耗10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工作,并依照诊断结果制定针对性节能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其节能诊断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评审后,对节能诊断所产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专业服务奖励。在园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为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提供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专业服务,并取得显著效益,经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后,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污染物现状评估。鼓励产生工业废水、废气的企业在完成“三同时”项目建设验收的基础上,每三年开展一次污染物现状评估(因改建、扩建进行环评修编的除外),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按第三方服务合同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鼓励产生工业废水、废气的企业根据专业评估,自主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超低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30%),通过验收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鼓励产生工业废水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治理设施规范运行,鼓励企业按效付费的考核机制,良好实现技术、管理、合同服务的可持续性。按运营合同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污水原位再生项目。鼓励企业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日,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江苏省颁布的相关再生水水质标准,用于区域景观、道路冲洗、绿化等再生水利用。按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环保标杆示范企业。鼓励企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环保信任企业申报、绩效分级申报、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申请等方式提高全流程污染防治水平,打造成为环保标杆示范企业(以省、市证明材料为准),每家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生产型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或废物减量化。凡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内部产生的废气、废液(不含废水)、废渣为原料开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改造或减量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按其提供的第三方决算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在线监测设备。鼓励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除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硬性任务外,企业自行安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设备通过验收并联网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每套给予设备款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移动机械推广。鼓励企业淘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使用电动机械。在企业机械总数不增加情况下,在企业固定区域使用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置换使用电动机械,且更换淘汰的燃油机械报废的,每台给予电动机械购置款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四条清洁绿色运输推广。鼓励企业在国标强制更换标准前,提前更换排放标准更高的重型载货车辆,自有车辆替换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台;外协或租赁车辆按照租赁合同(涉及排放标准提档车辆部分)金额的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清洁生产改造。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改造。对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的企业,按其工程的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一般风险企业完成预案编制并备案的,较大风险单位完成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按实际编制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
第二十八条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按所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2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九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对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十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且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重大的申请单位,按实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3个年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经济发展局负责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申请受理;生态环境局负责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申请受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按照政策兑现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应保存至项目档案中,并作为该企业再次申请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不予支持,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
1.申报材料不真实;
2.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3.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色发展资金将被追回。
1.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上报管委会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如被扶持企业违反第三条有关承诺,应按承诺退回已经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3.对于拒不配合的企业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