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向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料包括方法学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后,由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备复制推广性的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发布。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深化完善广东省碳普惠自愿减排机制,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我厅重新编制了《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pdf
2.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docx
3.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6日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化完善广东省碳普惠自愿减排机制,规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碳普惠是指运用相关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交易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工作,促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行为。
第三条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我省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及其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指导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支撑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薄系统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市碳普惠创新发展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国内外低碳节能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组成,负责碳普惠方法学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七条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平台,负责碳普惠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制定碳普惠交易规则,组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
第二章碳普惠管理
第八条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普惠基准线、额外性,计算减排量的方法指南。鼓励将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的低碳领域行为开发形成碳普惠方法学,重点鼓励适用于我省地理气候条件下林业和海洋碳汇、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申报。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向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料包括方法学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后,由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备复制推广性的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须书面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要求进行初步核算后,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申请后,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予以备案,并通过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薄系统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
第三章碳普惠交易
第十四条碳普惠项目业主以及符合碳普惠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人,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主体。
第十五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应通过挂牌点选、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作为补充抵消机制进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和抵消规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委托的有关法人组织应主动向利益相关方披露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鼓励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抵消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大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碳普惠经验,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普惠合作机制。积极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等相关机制进行对接,推动跨区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探索建立碳普惠共同机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单位: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林业碳汇: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等,吸收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
(四)海洋碳汇:指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碳通量和存量,包括但不限于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海藻及贝类的固碳过程、活动和机理。
(五)碳普惠共同机制:秉持减源增汇、跨区域连接、相互认可的理念,通过链接多元碳普惠,带动全社会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创新型普惠减排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
附件3: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
一、主要章节
(一)范围。简要概括方法学适用范围,明确该方法学适用的碳普惠低碳行为范畴。
(二)编制依据。列举方法学编制过程中所参考借鉴的国内外相关标准、指南、方法学及方法学工具等规范性文件。列出参考文件的准确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版本号、备案编号等信息。
(三)术语和定义。对方法学中关键术语进行释义说明,所选术语均需在方法学中使用,并按照其在方法学文本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若术语和定义直接引用或改写已发布的标准或方法学,需在条目下方注明来源。
(四)编制原则。说明方法学编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适用条件。列举方法学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该方法学适用的申请对象、低碳行为/活动、低碳产品类别、地理范围、土地权属、技术类型、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六)核算边界的确定。说明依据本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的地理边界及核算周期的确定方法。说明依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所选择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或碳库)和温室气体种类(如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硫等)。
(七)基准线排放量。说明依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时基准线情景的确定方法,或直接描述特定基准线情景。基准线情景指在没有实施碳普惠低碳行为时,核算边界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真实可靠的替代情景,一般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普遍性做法或平均水平作为基准。说明在基准线情景下核算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碳汇量)的具体计算方法。
(八)低碳行为排放量。说明在本方法学适用的碳普惠低碳行为情境下核算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碳汇量)的计算方法。
对于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按其生产者、运营者、使用者等不同利益相关方对减排的贡献程度应在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中予以明确。
(九)碳普惠减排量。说明实施碳普惠低碳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碳普惠减排量(或碳汇量)即基准线排放量(或碳汇量)与低碳行为排放量(或碳汇量)的差值。
(十)数据来源及监测。说明方法学中参与低碳行为减排量核算的各项监测及非监测参数的来源、监测频次、数据对接等信息。
二、格式要求
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格式要求。
三、编制说明
(一)每份方法学应附上编制说明及试评价分析报告。
(二)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遵循的原则和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和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试评价分析报告应包括应用该方法学进行试评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