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版“两个细则”建立了风电、光伏、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的专项细则,在参与主体、辅助服务品种等方面进行了大幅扩维,确立了辅助服务补偿与分摊的新原则。新版南方区域“两个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模拟运行,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显示,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同时明确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调管范围内光伏电站开展并网运行与辅助服务管理,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光伏电站披露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经营区域内光伏电站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进行结算。
督促光伏电站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光伏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应书面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投产年月,较申报投产时间每延迟一月按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新建光伏电站自并网容量大于10兆瓦,次月起按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未全容量并网前按当月实际装机容量开展相关考核。光伏电站因扩建原因被考核,由光伏电站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诉并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的,可豁免考核。
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同时要求,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对并网主体进行考核。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等等。
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