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豫政〔2022〕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4日
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优势再造战略有关部署,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强省,发挥枢纽经济优势,发挥物流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设高能级物流枢纽基地
1.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保税仓储等物流公共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
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建设项目,各地可优先安排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予以保障。优先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设施申建保税物流中心、进口商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加大“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建设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4.将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通过使用“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予以保障。鼓励各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为物流企业提供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区域内无法满足的可优先在省级交易平台上购买。支持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并预留发展空间,确保物流用地规模、性质和空间位置相对稳定。适当降低现代物流类项目亩均投资、税收等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二、引育高水平物流市场主体
5.对新设立的全国物流50强和货运代理物流100强企业区域总部,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政策对同一主体不重复适用。对经认定的物流“豫军”企业,考评达标后每年择优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对新设立的境外知名物流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按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7.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根据物流企业融资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物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汇聚高质效物流发展势能
9.对新认定的物流信息科技、新装备制造等物流行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支持绿色低碳物流发展,优化新能源充电站等设施布局,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已通车运营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对物流园区建设的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新能源货车充电站或集中建设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20个以上充电桩),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物流园区利用符合条件的厂房屋顶、停车场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随时备案,电网及时受理,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区域内的物流企业、园区新购置或置换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购置、运行补贴。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11.支持研究编制冷链物流运价指数、中欧班列运价指数等,并给予研发运营资金保障。对批准发布的物流行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按不同等级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打造高素质物流人才队伍
12.建立柔性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将高层次物流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引进纳入我省招才引智活动。统筹利用相关资金组织开展现代物流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3.将现代物流业列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每年培训物流从业人员1万人次以上,争取实现物流行业持证从业人员占比超过60%。支持物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业学院建设。定期举办现代物流职业技能大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全省物流行业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
五、营造高标准物流发展环境
14.提高城市物流配送能力,推广使用城市配送货车“交管12123”电子通行码,提升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核发效率。建立城市配送车辆分类管理机制,在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主体路权的情况下,为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邮政快递等配送车辆设置专用路外装卸区域;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设置路内临时装卸车位,允许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完善自然灾害、疫情等应急通行管理措施,建立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长效机制和货车司机“白名单”制度,优先在物流枢纽、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设置核酸检测点,确保货车司机随到随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15.继续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钢材、粮食、化肥、集装箱等竞争性货源,给予铁路运价优惠,最高下浮3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
16.简化合并物流领域资质证照,全面推进资质证照电子化。规范、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查手续,压缩审查时间。推行口岸作业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压缩海关申报前检验检疫、卸货理货、申报准备等作业时间,提升铁路口岸等重点区域通关时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
17.利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适当加大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投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出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适度增加设立物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名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另有明确适用期限的除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工作,合力抓好政策落实,为现代物流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