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要求大、中型储能电站应建立状态运行及预警预测平台,小型储能电站应实现状态运行监测,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工况。该文件适用于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明确了新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的主体责任、安全和消防管理、监测预警、巡视检查、教育培训等相关管理要求,明确提出储能电站的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等相关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事故报告、处置、调查工作做出了规定。 要点包括: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储能电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大、中型储能电站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建设(运维)单位应加强新型储能电站的日常巡检,确保每天至少巡视检查1次。 大、中型储能电站应建立状态运行及预警预测平台,宜配置主动安全系统,并与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同一场所。小型储能电站应实现状态运行监测,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工况。监控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储能电站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图像信息应实时记录,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天。 建设(运维)单位应结合新型储能电站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电化学储能电站要定期组织开展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演练。 新型储能电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建设(运维)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救援、疏散、抢险和抢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管理、应急、消防救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