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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地已发文明确:切勿在这些地方建光伏电站!

核心提示:12月21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政府公示关于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建议。建议提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
12月21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政府公示关于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建议。建议提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河道及相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会影响行洪安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项目,河道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一般不会批准建设
今年5月2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
《文件》还指出三个“不得”,即: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由于水面光伏是光伏项目开发的重要形式之一,政策一经印发,便引起行业内热议。此后,各地对于河流、水库等区域建设的光伏、风电项目加紧核查整顿工作。其中,于今年5月拆除的江苏省天岗湖的泗洪领跑者项目最引人注意,该项目是2018年第三批领跑者基地之一,共500MW。据悉,该项目已办理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但未依法依规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根据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对湖泊其它区域光伏等设施整改。
早在今年2月,河南、山西纷纷发布总河长令,整治重点主要涉及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要求在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清理整治任务。两个省份主要排查及整治重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仓库、光伏电站和大棚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负责拆除或搬迁。
而在今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曾提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海审批时,应结合用海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涉及湿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河道或开展渔光互补等复合利用的,应征求林草、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由此可见,河湖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因此,光伏电站在建设选址时,特别是水面光伏电站,应该谨慎选择,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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