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期限
合伙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九(9)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前述基金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合伙企业的基金经营期限,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程序,合伙企业可分多次募集/交割,合伙企业设立时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合伙企业可增加前述认缴出资总额并进行后续募集/后续交割。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基金成立日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为止:(1)基金成立日起满四(4)年之日;(2)合伙企业可投金额全部投资完毕。投资期届满后进入退出期,退出期为五(5)年。
2、管理费
本基金为主要投向子基金运作的母基金产品,在本基金层面不收取管理费。
3、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仅以认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免疑义,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可包括非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财产份额为唯一投资方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
4、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将围绕新能源产业上下游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光伏、风电应用技术,先进储能、氢能技术,碳达峰碳中和、高端智能制造等相关领域。
5、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投资,原则上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按以下顺序分配:(1)返还实缴出资额,向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返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2)剩余收益分配,对返还本金后的剩余资金,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