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第七批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申报范围为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2006年底后审批且未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根据统计,2016年浙江省上交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44.2亿元,补助到该省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共13.5亿元,其余30.7亿元全国调剂。通过此次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总投资约140亿元)申报,一方面,该批项目每年可再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约5亿元,进一步减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基金收支差;另一方面,可帮助该省近200家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及时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目前的征收标准已经提高至每千瓦时1.9分,针对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根据2011年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据了解,全国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由各省统一收取后汇总给国家财政部以及国家发改委,之后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划拨给各省电网公司,由电网公司支付给各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实际上,大部分用电量较大的中东部省份,例如山东、江苏、浙江等,上交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实际上要远高于该省可再生能源项目所需要的补贴资金,剩余的差额部分就由国家统一划拨补助西部等用电量较少但可再生能源规模较大的省份。(光伏产业网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