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表中“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是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省(区、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到2020年底累计的并网装机容量;
2、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7个省(区、市)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
3、本表规模不包括不限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各种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均按集中式电站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4、甘肃、新疆(含兵团)、宁夏目前弃光限电严重,暂不安排2017-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待弃光限电情况明显好转后另行研究确定;
5、各省(区、市)2017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优先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不再单独下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河北、山东、河南、江西、湖南、湖北、云南、广东等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超过50万的省份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建设光伏扶贫电站;
6、有关省(区、市)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调增的建设规模计入2016年。对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据此文件安排的调整建设规模,符合文件规定的均为有效,国家能源局不再单另下文确认。调增规模超过100万千瓦的,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对超过部分剔除;
7、2017-2020年每年安排领跑者基地项目800万千瓦,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竞争优选确定;
8、张家口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批复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不占表中所列河北省各年度建设规模;
9、河南省2017年度建设规模中的40万千瓦用于专项支持兰考、永城、虞城、商水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