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光伏扶贫工作的新部署新精神,根据全国光伏扶贫工作现场会、市扶贫办主任会和市级部门联系会议的安排,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39号)要求,总结借鉴试点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将适度规模有序推进全市光伏扶贫试点工作,保障光伏扶贫的效果。现将“十三五”时期光伏扶贫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一)范围和对象
为增加我市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我市继巫山、巫溪、奉节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符合年日照时间在1200小时以上区县的贫困村开展试点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过高的非贫困村可以参照执行。
(二)模式和规模
按照全国光伏扶贫现场会议的精神,今后,全市主推村级光伏电站,单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规模控制在300KW左右,以区县为单元,总受益户数与总建设规模的配比关系为每户对应5-7千瓦。原试点三县户用光伏项目按原来相关政策执行。
二、项目报批程序
(一)申报。各区县扶贫部门负责选定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对象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确定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和布局,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市扶贫办和市能源局。
(二)审查。市能源局、市扶贫办汇总全市上报情况,征求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国网重庆公司等部门意见,确定后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市能源局审定,审定后上报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
(三)审批。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各省市项目建设任务。市扶贫办和市能源局根据批准的任务下达到各区县并转发到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好实施。
三、项目实施程序
(一)计划管理。经审批下达的光伏扶贫项目不得超计划执行,不允许更改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并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未经申报批准的光伏电站不纳入光伏扶贫计划管理。
(二)注册备案。纳入光伏扶贫项目的电站,要履行登记注册,工商或农业部门简化审批程序,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以村集体组织或公司备案的光伏扶贫项目,产权(或股权)归村集体所有。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归村集体分配,可实行差异化收益分配,贫困人口优先。
(三)产品择优。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通过招标采购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的产品,达到“领跑者”的先进技术产品优先选择。
(四)建设安装。参与光伏扶贫的中标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光伏电站建设运营规模以及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长期支持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和技术管理,产品设备技术质量指标在国内、国际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五)评估验收。建立项目招标、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管理队伍,进行项目建设全程监控,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六)并网发电。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的项目要优先及时接网并网发电。区县部门加强协调,做好工作对接,确保按时、高效、高质量完成好各项任务。
(七)运维管理。一是项目建设,要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着谁建设谁管理、谁的产品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加强后期管护,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择优选择有较强资金实力、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或技术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和企业运营方式确定相关费用。
四、光伏扶贫项目政策措施
(一)用地政策
市国土和林业部门结合村级电站的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光伏扶贫村级电站用地政策,优化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优先提供用地支持。
(二)电价补贴政策
光伏扶贫项目按期建成后可享受全额收购可上网电量优惠政策,国家财政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项目补贴发放。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及时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确保年度补助资金于第二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接网并网结算服务
纳入全市村级光伏扶贫建设计划的项目,区县电网企业优先提供接网、并网和电费结算。国网重庆分公司监督做好光伏扶贫电站所发电量电费和补贴的分配及发放落实工作。
(四)财政金融政策
经批准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各区县要纳入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统筹使用整合资金建设,并享受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优惠和宽限期等政策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和实施计划。由区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牵头,会同国土、林业、电网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市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及分布、光伏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及消纳等状况,科学制定本区县光伏扶贫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成立光伏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光伏扶贫项目试点的区县,要及时成立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做好统筹协调,解决光伏扶贫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发挥区县主体作用,各区县负责项目建设组织与实施,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监管。
(三)巫山、巫溪、奉节三个县试点建成的户用光伏,按照渝扶办发〔2015〕24号文件执行,对以自然人注册备案的村级电站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变更注册主体为村集体组织。2017年以后未经市扶贫办、市能源局同意建设的光伏电站,不得列入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鼓励企业参与光伏电站,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于2017年8月25日前上报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文件要附区县国土、林业、电力部门的意见。